辞职申请已经批准,员工能撤回吗?法院判了
来源:大洋网
在职场中,人员流动是常见现象。那么,在公司批准了员工的辞职申请后,员工能否要求撤回呢?广东一名打工人在向公司提交离职报告仅仅三天后就后悔了,但公司并未同意,还发送了《离职证明》。双方协商不成,员工最终选择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近日,本案经广东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员工全部诉求。法院提醒,只要劳动者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提出辞职并且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不需用人单位同意即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
田某是A公司的员工。2023年9月下旬,田某向公司表示想于10月中旬离职。之后,多次催促公司找人接替他的工作岗位。两周后,田某提交《辞职报告》,并表明“因病决定辞工去治疗”,A公司审批同意。
然而,提交离职报告的三天后,田某表示反悔辞职,并希望能够与公司协商调岗,但A公司未同意,并向其发送《离职证明》。
田某认为,A公司无视员工请求直接发送离职证明,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遂提起劳动仲裁,劳动委员会驳回其仲裁请求。田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深圳龙岗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权利属于形成权,只要劳动者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提出辞职并且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不需用人单位同意即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即在劳动者辞职申请到达用人单位后就不能反悔或撤销,除非劳动者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先于辞职的意思表示或同时到达用人单位,又或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
本案中,田某因个人原因明确向A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该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也达成合意。虽田某数日后反悔辞职,但因没有新的事实如受了工伤等情形发生,且A单位未同意田某撤回辞职申请。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在达成合意时已解除,A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田某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提出离职申请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办法官指出,为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法律明确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可凭借个人意愿决定去留,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应认真考虑和审慎提出离职。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当收到劳动者的辞职通知后,应及时审批和安排工作交接事宜,以减少因人员变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影响。如果因劳动者的辞职而招聘新员工或对其他员工已作出新的工作安排,任意的辞职撤销对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以及应聘的人员可能造成损失。对劳动者而言,提出离职的意思一经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除非发生特殊情形,例如受工伤、突然被通知裁员等,员工单方面要求撤回不影响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成立。
劳动者在决定辞职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辞职事宜,并保留好聊天记录、邮件等相关证据,以备在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中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确有在主动提出离职后又反悔的,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并申请撤回。用人单位同意撤回的,即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达成新的合意,否则双方劳动关系即因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而解除。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